学会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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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陕西省测绘地理信息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为Shaanxi Society for Surveying, Mapping and Geoinformation,缩写为SSSMG。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陕西省测绘地理信息科技工作者和相关单位自愿组成的地方性、学术性、科普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依法成立的社团法人组织;是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遵守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章程,是发展我省测绘地理信息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和组织全省测绘地理信息科技工作者,认真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贯彻民主办会精神,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坚持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科学态度,积极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促进测绘地理信息科学技术的发展和普及,促进测绘地理信息科学技术与经济建设的结合,努力为“科技兴陕”,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服务,为广大科技工作者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文化素质服务。
第四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是陕西省民政厅,本会的办事机构挂靠在陕西省测绘地理信息局。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办事机构的住所为陕西省西安市友谊东路334号陕西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内,邮政编码:710054。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学术活动,组织召开学术会议和各种形式的研讨交流活动,组织对国内外高新技术的考察交流活动,促进我省测绘地理信息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和学科发展。
(二)普及测绘地理信息科技知识,传播先进测绘地理信息技术和先进生产实践经验,推广科学管理理念。开展开发青少年智力和普及测绘科技知识的活动,提高全民科学素质。
(三)开展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帮助本会会员及测绘地理信息行业职工补充新知识,提高业务水平。
(四)参与《测绘技术装备》期刊的编辑出版工作,组织测绘地理信息科普读物、测绘地理信息论文集及其它有关文献资料的编辑出版。
(五)设立“陕西省测绘地理信息学会科学技术奖”(科技进步奖、优秀工程奖)和“陕西省测绘地理信息青年科技奖”。评选推荐测绘地理信息学科优秀学术著作、科技论文、科普作品、专业软件以及其它科技成果。评选、表彰、奖励学会工作先进集体和专(兼)职先进个人。
(六)组织本会会员为我省经济建设和测绘地理信息科技发展中的重大课题献计献策。接受委托承担科技项目论证、科技成果鉴定、验收、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评审、科技文献和标准的编审等。组织举办测绘地理信息科技成果展览和演示,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积极发挥在中介服务方面的作用。
(七)主动承担政府转移职能,积极参与相关的社会公共服务职能。
(八)依法创办符合本会章程宗旨的科技性质实体机构。
(九)向有关部门反映本会会员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会员和广大测绘地理信息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上述业务范围涉及许可项目和政府有关部门委托事项的,凭许可证明文件和委托证明书,在文件规定的有效期内开展业务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类。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从事测绘地理信息工作或在本行业、本学科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资格与资历条件:
1.个人会员: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个人会员。
(1)具有助理工程师、助教、研究生等初级以上技术职务或职称的科技人员;
(2)获得硕士学位以上的科技人员;
(3)高等院校本科毕业工作一年以上,大专毕业工作三年以上,具有一定学术水平和独立工作能力的科技工作者;
(4)非高等院校毕业,但已从事测绘地理信息工作8年以上,具有相当的学术水平和工作经验的自学成才和技术革新成就突出者;
(5)热心和支持学会工作并从事本行业管理与经济工作的领导干部;
(6)非测绘地理信息专业但直接为本行业服务的并具有上述(1)至(4)同等条件的其他相关人员。
2.单位会员: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从事测绘地理信息科研、教学、生产、经营、管理的企事业单位、部队和依法成立的测绘地理信息相关的学术性、科普性社会团体,拥护本会章程,愿意参加本会活动,履行单位会员义务,经批准后为单位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个人会员由本会两名会员介绍或单位推荐);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
(三)各类会员批准入会后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优惠取得本会有关学术资料;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学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学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第十三条 会员的会籍管理由本会的秘书处负责。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经本会警告后仍不改正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会费收缴标准及办法;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表彰学会工作先进个人、先进集体和青年优秀测绘地理信息科技工作者;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会章程第十九条(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原则上任期一届,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理事长可以推荐合适人选担任法定代表人,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在特殊情况下可委托副理事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也可委托副理事长或秘书长签署有关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办事机构挂靠在陕西省测绘地理信息局,由若干专职人员组成,并根据需要可下设若干工作部门。本会办事机构在党建和行政(人、财、物等)方面接受陕西省测绘地理信息局的领导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本会分支机构的设立及其名称、组成原则和业务范围等,由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研究确定。
第三十三条 本会分支机构一般挂靠在主任委员所在的单位,在挂靠单位设秘书,负责处理日常事务,秘书名单报常务理事会备案。
各分支机构正、副主任委员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聘任。委员由正、副主任与有关方面协商提名,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后,授权相应的分支机构聘任。
第三十四条 本会各分支机构的职责:
(一)制定本分支机构的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承办本会委托的有关任务;
(三)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协助本会做好组织建设工作;
(四)推荐重大科技成果和学术论文,推荐优秀科技人才。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购买服务;
(四)省科协和挂靠单位拨款;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收取会费,应当严格按照民政部、财政部相关规定执行,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不得采用除会员代表大会以外任何其他形式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会员代表大会不得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在有关会议上公布,并在陕西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备案。
第四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20年9月11日陕西省测绘地理信息学会第十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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