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会员单位:
为规范陕西省测绘地理信息学会团体标准管理,陕西省测绘地理信息学会秘书处依据《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国标委联〔2019〕1号)制定了《陕西省测绘地理信息学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发布实施。
附件:《陕西省测绘地理信息学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陕西省测绘地理信息学会
2022年4月6日
陕西省测绘地理信息学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国家关于培育团体标准的相关文件和GB/T 20004.1—2016《团体标准化第1部分:良好行为指南》,为发挥企事业单位在团体标准制修订中的主体作用,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标准,结合陕西省测绘地理信息学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团体标准,是指由陕西省测绘地理信息学会根据陕西省测绘地理信息行业需求,由有关单位提出并制定,并由陕西省测绘地理信息学会组织审查并发布的推荐性标准。
第三条 陕西省测绘地理信息学会下设标准化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团体标准的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报批、批准发布、出版、复审等工作。
第四条 为确保学会团体标准制定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合理性,制定团体标准应参照国家有关标准制修订管理办法和有关国际惯例,并遵循开放、公平、透明、协商一致、促进交流的原则,是国家标准、测绘行业和陕西省地方标准的有效补充。
第二章 制修订工作
第五条 制定团体标准的一般程序包括: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批准、编号、发布、复审。
第六条 团体标准的立项:
(一)由会员单位联合2家及以上单位提出团体标准立项申请;
(二)本会根据行业发展需要提出团体标准立项建议;
(三)相关政府部门委托本会提出团体标准立项建议。
第七条 立项申请须由项目牵头单位填写《陕西省测绘地理信息学会团体标准立项建议书》(见附件)。
第八条 学会标准化工作办公室负责对申请(立项)的项目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通过审查的项目,由学会秘书处书面确认立项并在学会网站予以公告;对不予立项的项目,向项目申请方反馈相关信息。
第九条 经确认立项的团体标准,一般由项目牵头单位负责组建标准项目组进行具体制修订工作,并对所起草的团体标准的质量和周期负责。完成标准草案后形成征求意见稿及编写说明送学会标准化工作办公室审核,审核通过后,在本会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不少于30日。
第十条 标准牵头单位负责对征求意见阶段反馈的意见进行汇总、整理、分析、处理,并根据反馈意见的处理结果对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形成送审稿、编写说明及意见汇总处理表,送学会标准化工作办公室审核。
第十一条 标准化工作办公室组织专家对送审稿、编写说明及意见汇总处理表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进行技术审查,一般采取会议审查或函审的方式。审查时,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如需表决,必须获得不低于参加审查会专家3/4人数的同意方可通过审查。函审时应当形成相关的函审结论以及送审稿函审单,有效回函不少于3/4同意为通过。
第十二条 技术审查通过的团体标准应由学会标准化工作办公室报本会秘书处,经批准后,以公告形式发布。
第十三条 团体标准的编写应符合GB/T 1.1以及其他有关标准编写要求的相关规定。陕西省测绘地理信息团体标准编号由团体标准代号、团体代号、团体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组成。其中,团体标准代号为大写字母“T”,团体代号由本会的拼音缩写“SXCH”组成。示例:T/SXCH001—2022。
第十四条 对于符合立项条件的特别成熟的标准项目,如已形成规范性文件并经实践验证的标准提案,可采用快速程序,省略起草和征求意见阶段,直接向本会秘书处申请审查并发布。
第十五条 团体标准制定周期一般为18个月,采用快速程序的制定周期一般为3个月。特殊情况下,经申请批准的标准项目制定周期最多延长不超过6 个月。
第十六条 团体标准实施后,本会根据需要应组织对其进行复审,或实施效果评价,以确认标准继续有效或者予以修订、废止。复审和实施效果评价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广泛参与、注重实效的原则。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
第十七条 学会团体标准制(修)订经费由项目牵头单位和参与单位共同承担,同时接受有关政府部门的拨款,以及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的资助。
第三章 标准的实施
第十八条 团体标准为推荐性标准,本会会员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可自愿采用。
第十九条 本会及所属分支机构根据实际需求,统一组织对团体标准的宣贯和推广工作。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对团体标准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向本会秘书处反馈,以便标准修订时处理。
第四章 知识产权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团体标准的版权归本会所有,团体标准的使用者可通过本会秘书处获得标准内容。
第二十二条 团体标准由本会和项目承担单位共同署名,如涉及专利权,应按照GB/T 20003.1《标准制定的特殊程序第1部分:涉及专利的标准》的规定进行处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本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关于印发《陕西省测绘地理信息学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