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动态

您当前位置:首页-工作动态

陕西省测绘地理信息学会测绘科技进步奖评选办法

发布时间:2022-10-24 08:44:26点击数:7303

陕西省测绘地理信息学会测绘科技进步奖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陕西省测绘地理信息学会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陕西省测绘地理信息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质量,根据《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陕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及《陕西省测绘地理信息学会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测绘地理信息学会科学技术奖中有关“测绘科技进步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测绘科技进步奖的推荐、评审、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 测绘科技进步奖主要奖励在我省测绘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与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应用、高新技术产业化、重大工程建设以及社会公益性测绘科技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 测绘科技进步奖是在陕西省科技厅、陕西省科协备案,由陕西省测绘地理信息学会授予有关单位或个人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六条 陕西省测绘地理信息学会科技奖励委员会负责测绘科技进步奖的管理和组织实施,其下设的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测绘科技进步奖的评审工作和日常工作。

第二章 奖励范围

第七条 测绘科技进步奖授予在下列各类科技项目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一) 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取得能促进测绘技术进步和生产发展的新理论、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新方法,经推广应用,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 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在科技管理、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科学普及等测绘科技基础性工作和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等社会公益性测绘科技事业中取得的重大成果及其应用推广,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三) 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吸收国内外先进技术、应用自主知识产权高新技术成果,高质量实现测绘技术保障取得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工程达到国内外先进水平的。

第八条 测绘科技进步奖的候选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 在设计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做出重要贡献;

(二) 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大技术创新;

(三) 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

(四) 在高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第九条 测绘科技进步奖的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各级政府部门一般不得作为测绘科技进步奖的候选单位。

第十条 测绘科技进步奖的候选人或者候选单位所完成的项目,应当总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技术创新性突出:在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或者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装备和改造,通过技术创新,提升传统产业,增加测绘的技术含量,提高产品附加值;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测绘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行业的先进水平。

(二) 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所开发的项目经过实施应用,产生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实现了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或者社会价值,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做出了大的贡献。

(三) 推动测绘科技进步作用明显:项目的转化程度高,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对行业的发展具有很大作用。

第十一条 测绘科技进步奖的授奖等级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共三个等级。各等级奖项具体授奖额根据当年的报奖项目情况,由奖励委员会确定。一、二等奖获奖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参评项目数的40%

第十二条 测绘科技进步奖的单项授奖人数和单位数为:一等奖授奖人数不超过12人,授奖单位不超过7个;二、三等奖授奖人数不超过10人,授奖单位不超过5个。特殊情况下的超额,须经科技奖励委员会确认。

第十三条 测绘科技进步奖每两年评审授奖一次。

第三章 评审标准

第十四条 测绘科技进步奖的授奖等级,通过对候选人或者候选单位所完成的科技成果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后确定,其评判的要点如下:

(一) 对于技术开发项目

1、在理论方法、关键技术或系统集成上的创新程度及技术难度;

2、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与国内外同类技术或产品相比达到的先进程度;

3、市场竞争力和成果转化程度;

4、对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的作用及所创造的经济效益。

(二) 对于社会公益项目

1、在关键技术或系统集成上的创新程度及技术难度;

2、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与国内外同类技术或产品相比达到的先进程度;

3、在行业(领域)的应用和取得的社会效益情况;

4、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作用和意义。

(三) 对于重大工程项目

1、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的创新程度,以及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

2、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与国内外同类项目相比达到的先进程度;

3、取得的经济或社会效益,以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的作用和意义;

4、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的战略意义。

第十五条 测绘科技进步奖的评价指标体系,采用技术创新、经济社会效益和推动科技进步作用等3个一级评价指标,并设有10个二级评价指标,其中:

(一)“技术创新”包括技术(系统管理)创新程度、难易程度或复杂程度、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先进程度、总体技术水平等4个二级评价指标。

(二)“经济社会效益”包括已获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发展前景及潜在效益等3个二级评价指标。

(三)“推动科技进步作用”包括转化应用推广程度、对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或实现技术跨越的作用、对推动行业技术进步的作用等3个二级评价指标。

各项评价指标按“技术开发”、“社会公益”、“重大工程”三类不同项目分别赋予相应的权重。

第四章 评审组织

第十六条 奖励工作办公室从学会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建评审专家组完成测绘科技进步奖的评审工作,专家组主要职责:

(一)负责测绘科技进步奖的评审工作;

(二)向奖励委员会报告评审结果;

(三)对评审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处理;

(四)对完善奖励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第十七条 测绘科技进步奖评审专家组成员1020人(成员人数根据报奖项目的类型和数量确定),评审专家组人员经奖励委员会主任批准后方可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奖励工作办公室可以设立若干专业评审组,承担相关专业的测绘科技进步奖推荐项目初评工作。各专业评审组组长由奖励工作办公室指定。

第十九条 参与评审工作的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候选人和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技术内容以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

第五章 申报办法

第二十条 测绘科技进步奖候选项目由学会会员单位申报,申报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期限内提供推荐项目材料。

第二十一条 测绘科技进步奖实行限额申报制度:会员单位每一评审年度申报不超过2项。

第二十二条 会员单位申报测绘科技进步奖,须填写统一格式的《测绘科技进步奖申报书》(见附件1),提供完整、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

第二十三条 对于多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主要牵头完成单位作为申报单位填写《测绘科技进步奖申报书》,其余参与完成单位和完成人按照做出贡献的大小排列,必须经过所有完成单位加盖公章和所有完成人签名确认。

第二十四条 申报单位认为有关专家学者参加评审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可以要求其回避,并在申报时书面提出理由及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五条 凡存在知识产权以及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参加评审。申报内容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第二十六条 经评定未授奖的候选项目,如在此后的研究开发活动中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推荐。连续两次参加评审未予授奖的,不再受理。

第二十七条 同一技术内容的项目,不得在同一年度重复推荐参加陕西省测绘地理信息学会科学技术奖中不同申报项目和不同奖项的评审。

第六章 形式审查

第二十八条 测绘科技进步奖候选项目的受理和形式审查工作,由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

第二十九条 形式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 申报单位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2. 主要完成人和完成单位的列名、排序和数额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3. 申报书中有关内容的填写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4. 项目的工作报告和技术报告、科技查新证明、应用效益证明等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第三十条 奖励工作办公室组织的形式审查人员对每个被审项目填写《测绘科技进步奖形式审查记录表》(见附件2),做出是否合格的结论并明确需要补正的问题,由奖励工作办公室统一处理。

第三十一条 经形式审查认为不符合规定的申报材料,由奖励工作办公室通知其申报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补正,逾期不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作为不予受理处理。对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由奖励工作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

第七章 初评工作

第三十二条 测绘科技进步奖的初评由评审专家评审和整体记分排序两个环节组成,评审专家通过评奖系统在线打分,评奖系统根据专家打分结果计算项目平均分数后按照专业组别分别排序。

第三十三条 对每一申报项目应安排35位专家评审。评审专家应对所评审的项目材料(申报书和全部附件材料)进行全面的综合评审,填写《测绘科技进步奖评审表》(见附件3),对照《测绘科技进步奖评价指标及记分办法》(见附件4)予以记分。

第三十四条 奖励工作办公室对初评结果进行汇总和统计,作为评审会议正式评审的基础性材料。

第八章 评审会议

第三十五条 测绘科技进步奖评审会议由奖励工作办公室主任主持。会议的内容和程序是:听取奖励工作办公室报告形式审查和初评结果,各专业组组长介绍本组项目情况;评审专家审查项目材料并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评审结果。

第三十六条 测绘科技进步奖的评审表决规则如下:

(一)评审会议以无记名投票表决确定评审结果。

(二)各级奖项应当由到会评审专家的2/3以上(含2/3)多数通过,经奖励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5天。

第三十七条 测绘科技进步奖的评审实行回避制度,与被评审的候选人、候选单位或项目有利害关系的评委应当回避。

第九章 异议处理

第三十八条 奖励工作办公室通过陕西测绘地理信息局和学会网站公布评审会议提出的测绘科技进步奖的完成人、完成单位及项目名称和等级。

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测绘科技进步奖的评审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可以向奖励委员会或上级科技奖励主管部门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四十条 测绘科技进步奖接受社会的监督,其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获奖完成人、完成单位及其项目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公告评审结果之日起的5日内向奖励工作办公室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第四十一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对涉及完成人、完成单位所完成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等,以及推荐书填写不实所提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

对完成人、完成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推荐单位及项目的完成人和完成单位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四十二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书面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以匿名方式提出的异议一般不予受理。

第四十三条 为维护异议者的合法权益,奖励工作办公室、申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参与异议调查、处理的有关人员应当对异议者的身份予以保密;确实需要公开的,应当事前征求异议者的意见。

第四十四条 奖励工作办公室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如果异议内容属于实质性异议,并能提供充分证据的,应予受理。申报单位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情况报送奖励工作办公室审核。

第四十五条 异议处理过程中,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完成人、完成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承认异议内容;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放弃异议。

第四十六条 奖励工作办公室应向奖励委员会报告异议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提请奖励委员会决定,并将决定意见通知异议方和申报单位。

第四十七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不得擅自将异议材料直接提交评审组长或其成员;评审组成员收到异议材料的,应当及时转交奖励工作办公室,不得转发其他成员。

第十章 授奖工作

第四十八条 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会议结果,以及学会奖励工作办公室报告的异议处理情况,做出测绘科技进步奖授奖项目、等级和获奖单位及获奖人的决定。

第四十九条 陕西省测绘地理信息学会在理事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上,对获得测绘科技进步奖的人员和单位颁发获奖证书。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测绘地理信息学会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经陕西省测绘地理信息学会第十一届四次理事会修订,自公告之日起施行。



上一篇:陕西省测绘地理信息学会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下一篇:陕西省测绘地理信息学会优秀测绘工程奖评选办法

首页|学会概况|学会党建|组织建设|学术活动| 科普动态|继续教育|工作动态 |技术咨询|测绘期刊

主办单位:陕西省测绘地理信息学会  版权所有:陕西省测绘地理信息学会
ICP备案号:陕ICP备19018628号-1技术支持/名远科技

单位:陕西省测绘地理信息学会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友谊东路334号
电话:029-87604045
邮箱:sxschxh@126.com